解析:
若被控人在追溯时效期内再次实施犯罪行为,则先前指控的追溯时效便应于第二宗犯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重新计算。在此种情况下,司法机关需要对前后两桩犯罪事件的性质、情节以及其他相关因素进行全面地审慎评估和衡量。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已达到法定时效的时间窗内继续犯罪,无疑证明了他们在社会环境中具有较高的潜在危险性以及再犯罪倾向。举例来说,假如某位犯罪者因涉嫌盗窃罪而面临五年内的追溯时效压力,但在距有效期仅剩三年之时再度触犯抢劫罪。据此,针对盗窃罪的追溯时效应当自该犯罪人实施第二个罪行的日期起,即重头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
【追诉期限的计算与中断】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