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一般情况下,当一家企业由于经营危机导致无法如期发放员工工资时,虽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他们并不一定需要面临牢狱之灾,然而需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责任是不可避免的。若这些法定代表人公然恶意拖欠员工薪酬,甚至将企业资产转移至他处,那么他们将会陷入更加严重的法律困境,刑事责任也或将成为他们必须面对的问题。从民法的角度来看,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需承担起其所有财产的独立民事责任。当企业面临倒闭之际,法定代表人应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破产清算程序,优先偿还员工工资等各项债务。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同样对此进行了明确规范,即在债权淸算过程中,要先向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及共同活益债务进行优先赔付,然后再按以下顺序依次对劳动者的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法定补偿金进行偿还。
然而,如果企业法定代表人蓄意隐瞒或转移企业财产,意图逃脱支付劳动者的薪资,或者明明具有支付能力却拒绝支付,同时拖欠金额达到巨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履行,那么他们就有可能涉嫌犯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从而必须面临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