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宣告破产后,通常情况下股东并不能直接获取资金收益。在此过程中,公司的资产资源将首先用于承担全部的破产费用以及公共利益相关的责任债务。接下来,依照以下清晰明了的优先顺序来清算债务:
第一,是破产企业所拖欠员工的薪资及相关保险费用;
其次,排在第二位的是破产企业应付未还的税款;
最后,是清偿普通债权人的破产债权债务。只有在所有以上债务均已全数得到处理且仍有剩余资产之后,方可依据债权人或股东的奉献资金或持股比例的标准进行合理分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