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酒精摄入之后继续驾驶机动车辆,并在逃逸之后的次日进行归案自首,依然被定义为酒驾行为。因为酒驾的判定标准,重点在于驾驶员的饮酒事实以及驾驶汽车的行为本身。很明显,在驾驶前摄入了含有酒精成分的食品或者饮品,已经构成违法前提;而逃逸的行为更是对此种违法行为进行了严重恶化。即便在自首时已经跨越至第二天,但对于已然发生并催生的酒驾事实,却是无法更改的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