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公司面临破产境地之时,债务的偿还通常需要依据特定的法定程序与原则进行。
首先,在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必须立即组建清算委员会(以下简称“清算组”),以对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全面且详尽的清算与评估。在清算工作中,首要的任务是从整体上偿还各类破产费用以及公共利益方面的债务,如处理清算过程中所产生的管理费用、诉讼费等。接下来,针对那些拥有担保的债务部分,它们将享有在特定的担保物价值所限定的范围内获得优先偿还的权益。
再次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将依次支付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法定补偿金,同时还需偿还所有拖欠的税款,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的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