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必须通过深入的分析和严谨的论证来加以确定。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考量: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在自身缺乏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采用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法,引诱受害方不断地与其签订并继续履行更多的合同事项;
其次,在行为人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其他担保财产之后,其是否选择逃避,进而使得受害方无法追回这些财物;
再次,行为人是否将受害方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挥霍以致无法归还,或者将这些财物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从而导致无法收回;
最后,还需考虑行为人在与受害方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段,并且在获得财物之后,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甚至仅仅象征性地履行了极少的合同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