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处理过程中,对于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情形,必须通过深入的分析和严谨的论证来加以确定。
具体来说,这种情况可以从多个层面进行考量: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在自身缺乏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前提下,采用以部分履行合同的手法,引诱受害方不断地与其签订并继续履行更多的合同事项;
其次,在行为人收到对方当事人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其他担保财产之后,其是否选择逃避,进而使得受害方无法追回这些财物;
再次,行为人是否将受害方的财物用于违法犯罪活动、肆意挥霍以致无法归还,或者将这些财物投入到高风险的投资领域,从而导致无法收回;
最后,还需考虑行为人在与受害方签订合同时,是否采取了欺骗性的手段,并且在获得财物之后,完全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甚至仅仅象征性地履行了极少的合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二、合同诈骗中的非法占有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若有行事者在具体实践中运用以下欺骗手法,那么可以毫无疑问地判定他们属于具有非法占据意图的人物:(一)通过编造并不存在的单位或者假借他人之名签署合同;
(二)使用伪造、篡改或已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所有权证明作为担保条件;
(三)在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先履行少量合同义务或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策略,以此引诱对方当事人接着续签并履行相关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三、合同诈骗中数额巨大怎么处理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针对合同诈骗行为中的数额特别巨大者的惩戒措施尤为严苛。其中,关于“数额巨大”这一认定标准,通常是由相关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的。一般而言,对涉及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所有合同诈骗事例,法院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罚金。然而,在实际量刑过程中,法院会全面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法定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形以及其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因素。若被告人能主动积极地退还赃款,获得受害人的谅解,那么在量刑方面或许会得到适当的从轻处理。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一旦被告人的行为被判定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即使他已经进行了赔偿,也仍无法逃避刑事责任的追究,仅仅是在量刑层面可望获得一定程度的有利影响罢了。
在处理合同诈骗案时,需深入分析行为人是否非法占有财物。关键考量包括:无履行能力而诱签更多合同、收款后逃避责任、非法使用财物或高风险投资、及采取欺诈手段未实质履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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