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分居问题以及相应的离婚事宜,其核心关注点在于分居持续时间及其背后的成因。通常而言,如果当事人因情感矛盾而导致分居达到或超过两年期限,且在经过夫妻关系调解尝试无果的情况下,法律方将予以认可并允许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然而,在处理这类案件时需特别留意,分居行为必须是由于情感方面的矛盾冲突所引发,而非出于诸如工作、学业等其他因素。
此外,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应当保持各自独立的生活状态,并且在经济层面实现相对的分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