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处理离婚事宜时,关于房产所涉及到的抵押贷款债务,并不能简单地将其归属于单一方当事人的私人账户范畴之内,而是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全面考虑和权衡。若房产最终归属其中一方所有,按照惯例,该方应继续履行尚未清偿的剩余银行贷款责任,不过在此过程中,另一方也很有可能被要求给予适当的补偿措施。倘若双方能够协商同意共同分担贷款义务,那么这样的做法同样是可行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