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判定污染环境罪的主观故意时,我们通常会全面地考虑诸多因素。例如,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其行为将引发环境污染的严重后果,抑或是采取了蓄意避免受到监管的手段,又或者是对于明显有可能产生污染的潜在风险熟视无睹等等。当然,如果行为人通过自己的积极作为或放任不管的方式,有意促使污染环境的不良后果发生,那么一般可以被认定为具有主观故意。
然而,在实际的司法认定过程中,我们必须结合具体的证据以及案件的详细情况进行全方位的分析与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