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夫妻婚姻关系中,对于债务问题的处理需进行严格的区别,确定其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责任承担范畴,抑或仅为其中一方的单独义务负担。当该债务被理解为用于维持家庭的基本生活所需时,一般将其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要求当事人双方共同来履行对此类债务的还款责任。
然而,若该债务是由一方通过自己的名义而非夫妻共同名义所产生的,且对于家庭的日常生活需求来说已经超越了必要范围,这种情况下,我们常常会将此债务视为单方面的个人债务。
然而,如有债权人能够为其举证,证明该笔债务的确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之间的共同意愿和决定,那么这笔债务也可能被重新划归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