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关于政府占用耕地时所涉及到的赔偿事宜,其具体的衡量标准往往要综合考量多种因素,如被占用耕地的类别、品质、产值、地理区位等等。在一般的情况下,赔偿金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首先是土地补偿费用;
其次是安置补助费用;
最后则是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对于土地补偿费用来说,其数是相当重要的,通常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作为基准,再乘以6至10倍的系数来确定。而安置补助费用的计算方式则相对较为复杂,它是根据需要进行安置的农业人口数量来决定的,每一个需要得到安置的农业人口都将获得相应的安置补助费用,这个费用的标准是以被征用耕地在被征收前三年内的平均年产值为基础,再乘以4至6倍的系数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