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前形成的债务往往会被判定为债务人本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是由于传统的法律原则所规定的结果,即债务不随着婚姻的缔结而转移给配偶。
然而,若在婚后,夫妇双方达成了关于共同偿还此笔债务之约定;抑或该债务的使用是为了维持和改善婚后的家庭生活,亦或是用于支持婚后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等情况时,那么处于这一情况下的配偶就应负有相应的责任来对该笔债务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