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产生的债项,必须要准确地判断其是否为夫妻的共有债务,抑或是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假如该笔债务是用来维系家庭日常基本生活需求,亦或是投入到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生产经营活动中,又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达等原因而产生的,那么这很有可能会被判定成夫妻共同责任的范围,从而由夫妻双方一起负担并偿还清理这些债务。
然而,若能够证实该笔债务是由某一方以个人名义进行的,且其所承担的债务已经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同时债权人也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来肯定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志的表达,那么情况就将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应当由负债的一方独自承担并负责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