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当雇主决定修改员工岗位时,通常应当首先与其劳工进行详尽的商讨。在此期间,必须全面阐述改变职位的理由以及新岗位所要承担的责任及工作项目等方面的情况。倘若二者能够达成共识,那么修改劳动合同便应以书面文件的方式确认。若劳工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变更,雇主应该认真审视并考虑到这种强制性变更是否具有充足的理由和必要性。而在进行强制性变更时,则需具有合法合规的依据,例如,劳动合同中已有明文规定或者是雇主因生产经营所需等等。
同时,变更之后的岗位也不应给劳工带来明显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