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国有企业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其情形通常归纳为如下几种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员工严重违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表现未能达到企业所设定的录用标准;因为严重渎职或营私舞弊行为,对企业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受到法律制裁,被判定承担刑事责任;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原因,在规定的医疗期结束之后无法继续从事原先的工作,亦或是无法适应由用人单位重新安排的新工作岗位;劳动者无法胜任现有工作职责,经企业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依然无法胜任新的工作任务等等。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企业在决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还需提供充足的证据以支持其决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