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特定情形下,受贿罪的被告方主动交代其罪行,可视作自首行为。具体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能够主动向司法部门投案,并对自身的罪行进行全面且真实的陈述,那么这种情况通常会被认定为自首。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在受贿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方在办案机关展开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强制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线索所指向的犯罪事实,则不能将此视为自首行为。但是,如果被告方所交代的内容涉及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类罪行,或者办案机关所掌握的线索所指向的犯罪事实并不成立,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交代了同种类罪行的话,那么,被告方应该被一般性地认定为具有自首的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