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犯罪嫌疑人行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绝非仅受持有证据这个单一要素所左右,而是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假如重大嫌疑犯面临将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单处附加刑的可能性;而另一方面,倘若他们可能会被判定承担有期徒刑等比以上刑罚更加严厉的责任,且通过采用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会带来潜在风险;或者在犯罪嫌疑人身体某种严重疾病情况下,导致其日常生活无法自理,甚至怀孕或正在哺乳自身子女的妇女,她们若在执行取保候审期间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以及即使经过长期羁押,但案件仍未得到完结,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在此种情况下,即便已有充足的证据摆在面前,获取取保候审的可能性仍然存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