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承揽关系的范畴内,通常来讲,定作人是无需承担连带责任的。这就像是在一场合作的舞台上,定作人一般只负责提出需求和给予一定的指示等,而不会无端地背负起连带责任的包袱。
但要是定作人在定作、指示或者选任这几个关键环节上出现了过错,那情况就不一样。比如说,定作人对承揽事项的指示就像是给承揽人指引前进的方向,如果这个方向明显是错误的,那定作人就得为自己的错误负责。再比如,定作人明明知道承揽人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或者能力,却依然选任其来承揽工作,这就好像让一个没有驾照的人去开车一样,存在很大的风险,此时定作人就必须要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总而言之,不能一概而论地说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要仔细地综合具体的案情,去判断定作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到底有多大,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地确定定作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