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视角来看,通常保证合同在原则上是不能早于借款合同的。这是因为保证合同本质上是从属于主合同也就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
保证合同的设立主要目的是为了确保借款合同里债权人的债权能够顺利实现。要是保证合同先于借款合同而成立,那时候主债权债务的关系还没有明确下来,保证所针对的对象以及范围都处于一种模糊不清的状态,这与保证法律关系所要求的构成要件是不相符的。
不过,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形当中,如果保证合同对未来有可能出现的借款合同的相关事宜,像借款的金额、借款的用途、还款的期限等方面,有着清晰且具体的约定,那么这种保证合同也有被认定为有效的可能。但这种情况毕竟是比较少的,并且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会蕴含着较大的法律风险以及争议。比如说,可能会因为未来借款合同的实际情况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不一致而引发纠纷,或者在对一些关键条款的理解和认定上存在分歧等。总之,在法律实践中,对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先后顺序以及相关约定的有效性等问题,需要谨慎对待和仔细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