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里,讲师那可真是很难置身事外。就好比有一家公司,它偷偷地干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勾当。这时候,讲师要是明明知道公司在搞这违法的事儿,还通过那课堂上的授课,或者各种宣传渠道,积极地参与其中,给公司帮了大忙,那可就妥妥地构成共同犯罪。
比如说,有个讲师在给学员们上课的时候,特意强调公司的投资项目多么多么好,收益多么多么高,吸引了一大堆不明真相的人来存钱。这就相当于他在为公司的非法行为推波助澜。
再看另一个例子,有个讲师在宣传资料里,把公司非法吸收存款的行为美化成一种合法的理财方式,让很多人上当受骗。他在这中间的作用可大,那责任自然也就不小。
要是讲师能证明自己真的对公司的非法行为一无所知,那或许能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但这证明的责任可都在讲师自己身上。所以说,在这类案件中,讲师想要完全撇清责任,那可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