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保证的事儿。就好比说,保证就像是给债务这件事儿加了一道保险,为的就是让债权人能更放心,让债务人更有动力去履行债务。
要是保证人能同时给合同双方保证,那可就乱套。就好像一个人得同时照顾两个完全不同方向的小朋友,根本没法精准地去履行保证责任。你想想,这边债务方可能要干这个事儿,那边债务方又要干那个事儿,保证人得怎么去判断该为哪一方的债务负责?这就好比让一个人既要去东边救火,又要去西边防洪,根本忙不过来。
从法律原理上讲,保证合同就像是主合同的小跟班,得跟着主合同走。要是保证人对双方都保证了,那就完全违背了当初设立保证制度的初衷,那这保证制度就跟没了规矩一样,乱成一团。
不过,也不是说绝对不能有这种特殊情况。就好比说,在一些超级特别的合同里,如果双方都明确地、清清楚楚地、没有任何歧义地约定了这种特殊的保证形式,而且还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也许法院可能会认可这种情况。但这种情况真的是少之又少,就跟在一堆沙子里找一颗金子似的,太难。所以,一般情况下,咱可别瞎搞这种同时给双方保证的事儿,免得给自己惹来一身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