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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抵押都是担保的方式,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如果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的,债务人可以抵押财产提供反担保,所以抵押权设立后,为保证合同反担保的抵押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六百八十九条【反担保】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二、反担保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1、第三人先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才能有权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2、债务人或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3、只有在第三人为债务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担保时,才能要求债务人向其提供反担保;
4、须符合法定形式,即反担保应采用书面形式,依法需办理登记或移交占有的,应办理登记或转交占有手续;
担保适用的原则、方法、标的物、担保物种类均适用于反担保。
但反担保的担保方式只有保证、抵押、质押。
反担保是担保人转移担保风险的一种措施,其本质和担保并无差别。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为保证合同提供抵押合同担保的,如果是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债务人以抵押财物提供担保的,抵押权设立后,抵押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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