咱就来说说这离婚那档事儿。当夫妻俩都心平气和地同意离婚,而且在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这些重要事项上都协商得妥妥当当的,然后欢欢喜喜地跑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这时候可别想着当天就能拿到那红本本离婚证。
按照咱现行的法律规定,从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的那一天开始算起,三十天之内,要是其中任何一方突然不想离了,那他就可以大摇大摆地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好比你去超市买东西,付了钱之后又反悔了,那你当然可以把东西退回去。
等这三十天期限届满了之后,还有三十天的时间,这期间双方得亲自跑到婚姻登记机关去申请发给离婚证。要是这三十天内都没去申请,那就相当于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婚,就暂时离不成。
比如说有一对夫妻,他们特别痛快地就把所有事儿都协商好了,然后跑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结果,其中一方在这三十天内突然改变主意了,就跟婚姻登记机关说不想离了,那申请就给撤回。等三十天期限过了,另一方又觉得还是离,可要是没在接下来的三十天内去申请离婚证,那这婚就又得往后拖。所以说,双方同意离婚去民政局,最快也得三十日后才能拿到离婚证,这中间可不能出啥岔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