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鉴定工作主要由特定的医学会来承担。具体而言,通常是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
当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满意时,有着明确的后续处理途径。他们可以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的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而这再次鉴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
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经由负责组织这项工作的医学会来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组的成员都需要符合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以确保鉴定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在整个鉴定过程中,会严格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结合医学科学原理以及专业知识,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重要方面进行全面、综合的判断。这样才能保证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为医患双方提供可靠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