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确定刑事拘留是否享有国家赔偿这一问题上,具体情况必须作为考量因素。举例来说,若公安机构或检察院在执行其职能过程中,未能遵循刑事诉讼法规则对相关人士实施了拘留行动,亦或是虽按照既定程序与条件对其实施拘留,然而拘留期限超出刑诉法规则规定的时间范围,当此种情况下,公安机构或检察院决定撤回案件、不予起诉或最终判定当事人无罪并停止追究刑事责任时,被拘留者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