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况之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后选择离职,并不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基本要求。通常,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其中一项条件——“非因个人主观意愿而终止就业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您自愿地参与并且认同了解除雇佣关系的决策,所以这被视作是由个人主观意愿驱动的行为。然而,若能在协商过程中证明雇主存在过失或违法行为,使得您被迫接受协商解除雇佣关系,那么这种情况有可能被认定为并非出于个人主观意愿而终止就业关系。举例来说,雇主未能按照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款提供适当的劳动安全保障或者工作环境、亦或是没有按时全额付清工资等等。总结来看,仅凭双方协商达成共识的离职流程本身,不足以使您符合申请失业保险金的资格,确切的情况仍然需要参照您的实际离职原因以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