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及计算工程款欠款所带来的利息问题上,我们通常会采用如下几种方式:若当事人之间已经达成明确约定,那么便应当以约定回报率以及相应的利息计算方法来进行计算。如若当事人并无此类协议,则按照常规情况下,贷款环节中与之相近或同等期限、类别的借贷利率或者市场上同类贷款的报价利率作为参考依据进行运算。值得注意的是,利息的起始起数应从应付工程价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然而,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支付日期尚未达成共识,或者具体日期无法加以明确确定的话,遭受这些情形的建设工程实际落成且正式交付使用之时,便可以视为是应支付款项的日期;反之,当建设工程还处于未能完成交付,亦或是工程款金额尚未进行实际结算的状态时,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提起法律诉讼之日被视为是应支付款项的时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