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将聚焦于探讨检察院要求被调查者提供书面证言的目的及意义:首先,为确保案件相关事实的真实性,检察院需要通过被调查者的口头阐述与现有证据进行相互验证,以便精确地揭示出案件的真正面貌;其次,检察院亦需对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和申辩进行准确记录,以此作为日后审查起诉以及法庭审判阶段的关键证据之一;再者,检察院还会通过询问被调查者,进一步挖掘案件细节,例如犯罪动机、实施过程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的表现等等,这样才能全方位地评价案件的性质以及严重程度;最后,检察院还会借助被调查者的证言来筛查可能涉及到此案的其他参与者或者潜在线索,以便扩大案件的调查范围。综上所述,检察院在法律框架下,通过获取并审查被调查者的书面证言,来行使自己的检察职权,并且这也是推动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步骤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