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制度内,工作合约中所定义的违约金绝非随意设立。总体而言,通常情况下,仅存在下列两种情形,雇主方可与员工签订有关违约金的协议:首先,当涉及到培训服务期约定时,如果雇主已经为特定员工提供一定数量的专项培训经费,对其实施针对某项特殊技艺的专业化培训,并且针对性的约定了服务期限,那么在此种情况中,倘若该员工违反了相应的服务期约定,那他就必须依照事先约定的金额,向雇主支付违约金作为补偿;其次,在探讨竞业限制约定时,对于那些负有严格保密责任的员工,雇主有权与他们签署相关条款,以达成竞业限制条文的共识。一旦此类员工违反了相关的竞业限制约定,同样需要按照事前协商好的金额,向雇主支付违约金来恢复原状。然而,具体的违约金数值,应基于双方事先商定的数值,同时还需参考雇主为此类事件可能遭受的实际损失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但是,值得注意的是,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不能超过雇主实际支付的培训费用总和,并且不能超过当事人尚未履行的服务期未尽部分所应分担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