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合同以及合伙协议并非一律必需办理公证手续。公证制度并非受到法律的强制性制约,而仅仅是一种能够进一步提升各类证据和协议公信力与充足性的选项罢了。从严格的法律角度进行考量,只要合同或协议中的各项条款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纪的禁止性规定,且这些协议是由各参与方主体根据自己充分了解并同意的情况下签署,并且该等协议已经具备了构成完整合同所需的所有基础要素,那么在各参与方签章确认之后,这些协议就已经具备了法律效力。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境中,公证程序却能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可能产生的各种纠纷。在办理过公证手续的合同或协议中,其真伪性以及合规性往往更容易被人们所接受和信赖。倘若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所涉的交易规模颇大、有关各方之间的关际关系相当错综复杂,或者当事人希望采取更为高效的方法以避免潜在的风险、减少未来可能出现的争端,那么公证无疑是一种值得予以认真考虑的措施。然而,究竟是否需要办理公证手续,这一决定应当完全依照每一位当事人的具体需求以及他们对于风险的具体评估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