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通常的范畴来看,当合同中明确约定企业或雇主拥有变更工作场所的权力时,这种条款往往是具备法律效应的。然而,它必须遵循特定的条件要求,以避免被视为排除了劳动者的应享有的权益,从而导致该协议失效。职能1.这种约定应该清晰明了,并且符合现实情况,既不过度地放宽尺度,也不过于含糊不清,这样才不会轻易被法官或者仲裁人判定为无效。技能2.改变工人的工作场所应该无误地证明其合理性以及客观必要性,比如企业当前运营须要、生产布局的调整等等,这些都是合情合理的原因。同时,这种变动也不应该给员工的日常生活带来过多负面影响。职能3.负责企业运营的单位,在涉及到更换工作场所时,应当提前通知受影响的员工,并与其进行充分的沟通和磋商。若违反上述规定,未经双方同意就擅自更改工人的工作岗位,工人有权予以拒绝,他们有权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总而言之,要判断过渡到新工作场地的协议是否真的有效,需要结合多项因素全面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