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之解除涵盖了双方当事人预先达成的意思自治性约定前提下的解除以及法律规定情形下的解除这两个方面。在前者中,依据双方事先约定的解除条件,在其达成之后,便有权解除契约,此时并不需要征得对方的认可或同意。至于后者,即为无需得到对方允许即能行使解除权的情况,在此情景之下,符合特定条件者可以随时解除与对方缔结的合意。换言之,以下几种情况都可被视为法律规定的合意解除的情形: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原订合同目的无法达到;在合同履行期间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达出预期不会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并且经过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依然未能如期兑现履约义务;当事人一方怠于履行债务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约行为以至于无法达成合同目的等等。然而,不论上述哪种途径,解除方都必须向对方发出通知,告知其即将解除该合同,并且自此通知送达至对方时起产生转让效力;若对方对此持有异议,可以通过申请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解除合同的效力进行确认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