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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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需同意,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解除合同: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4、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不仅是用人单位享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作为当事人之一的劳动者,其实也是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即使此时劳动合同期限尚未届满也是不受影响。但有些时候员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此时单位却以没有招到合适的人员而不同意。结合法律中的规定,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同意吗

劳动者有辞职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因此,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另外,《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如果有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这三种情况,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同意。

二、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八种情形

(一)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用人单位须有证据证明拟被辞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就要求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明确约定该岗位的录用条件,在日常工作中有完善的考核制度。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何种程度属于严重由劳动仲裁机构及法院裁量,但实践中以下情形一般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记录或规章制度:

1、违反公司员工日常行为规范及工作纪律的行为;

2、影响生产秩序及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3、多次聚众闹事,妨害正常工作秩序;

4、严重违反各种安全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5、工作严重失误导致公司大量产品不合格或者其他导致公司利益重大损失;

6、故意毁坏单位财物,金额较大的;

7、一个月内迟到、早退或旷工累计一定次数/天数;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条款实际上是用人单位突破《劳动合同法》实现解除劳动合同目的的黄金条款,所以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该条款的适用也做了较严的限制。

用人单位制定的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以下三点方能有效:

(1)内容须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像那种”员工一天上厕所不得超过3次,每次不得超过5分钟”的内容显然是无效的)。

(2)制定、修改程序合法,即符合民主讨论、协商程序。

(3)向劳动者告知、公示程序需符合法律规定。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本条款要求劳动者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且造成那个重大损害。因此用人单位可以在《用工合同》、《规章制度》或《内部岗位责任》等规定中明确列明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具体情形,及重大损失的标准。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被判缓刑的同样适用。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若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合同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用人单位仍需解除劳动关系的,则需履行告知该劳动者中止其他劳动关系的义务。

(六)劳动合同合同无效

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七)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八)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者因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司法实践中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在通常情况下,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定的时间通知用人单位,以免因为自己的辞职给单位造成损害,但此时的通知并不代表需要经过单位的同意。而要是在用人单位严重损害到了劳动者利益的情况下,员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可以不用提前通知单位,此时能够马上辞职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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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被开除和开除的区别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除、除名、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三者之间的不同点主要是: 1.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类别、审批时效不同。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而且是最严厉的一种处分。其处理时效为:从证实职工犯错误之日起5个月之内审批完毕。 除名和辞退属于行政处理,不属行政处分之列。因此对它们没有具体的审批时效规定,但原则要求应对犯错误职工及时进行处理,不得无故拖延处理时间。 2.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适用对象及其条件不同。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 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 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 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 3.作为惩戒方式,它们的实施程序不同。 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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