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的认定通常要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一般是以在被拆迁的房屋处有常住户口为基础,并且要实际居住生活满一年以上。
同时,还需要满足没有其他住房的条件,如果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存在困难,也符合同住人的认定条件。
在特殊情况下,像在本市没有常住户口,但是因为结婚而在被拆迁的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了五年,这种情况也可以被视为同住人。
另外,在动迁的时候,由于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了被拆的公有居住房屋,并且在本市其他地方没有福利性房屋,这样的人也可以被认定为同住人。
认定同住人需要依据具体的事实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通过这样的认定方式,可以确保符合条件的人能够享受到相应的权益,同时也能维护拆迁过程中的公平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