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债人的唯一住房在满足特定条件时是可以被执行的。倘若这处住房是被执行人以及其需要扶养的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一般不会强行进行拍卖、变卖或者用以抵债。
然而,要是出现了以下这些情况,法院就可以执行:
其一,对被执行人负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拥有其他能够满足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
其二,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通过转让自己名下的其他房屋来逃避债务;
其三,申请执行人依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其需要扶养的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的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到八年的租金。在执行的整个过程中,法院会把各种因素都综合起来进行考量,目的是保证执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