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危险犯,那可是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特定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像放火罪,只要放火行为能让对象物燃烧且危及公共安全,那就算犯罪既遂,比如在一个大型商场故意点火,那瞬间就有了危及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爆炸罪也一样,只要实施爆炸行为,足以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就构成犯罪,想象一下在人口密集的街道引爆一颗炸弹,那危险可大了去了。投放危险物质罪,只要投放的行为具备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成立犯罪,就好比在居民饮用水源处投放有害物资,这就会对众多人的生命安全构成具体危险。这些罪名重点就在于行为对公共安全产生的具体危险状态,而不是实际的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司法实践中对具体危险的判断得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全面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