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12月9号在劳动仲裁庭签订的调解书是不能上诉的,原因如下:
- **法律效力**: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旦签收,双方当事人就应当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随意反悔.
- **一裁终局原则**:劳动仲裁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一裁终局的原则,对于已经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提起上诉,人民法院也不会受理已生效调解书的上诉案件.
不过,存在两种特殊情形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
- **违反自愿原则**:如果在调解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被胁迫、欺诈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而签订了调解书,那么该调解书的签订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当事人可在收到调解书后的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 **内容违反法律规定**: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等,当事人也可依法申请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