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多次挪用公款之后又都归还了的时候,在计算数额方面,通常是以每次挪用的实际数额来作为依据的。这就意味着每一次挪用的公款的具体金额,都得算到挪用公款的那个总数额里面去。即便后来把挪用的公款给还回去了,可这对挪用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可不会产生什么影响。为啥?因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并不需要公款真的就遭受了损失,只要有挪用公款的这种行为,并且达到了一定的数额标准,那就满足构成该罪的条件。比如说,多次分别挪用了5万元、3万元、2万元,就算这些钱最后都还回去了,那也得把这10万元认定为是挪用公款的数额。要是挪用公款是用在了非法活动或者营利活动上,不管最后有没有归还,都得认定为是犯罪行为,而且得按照挪用的实际数额来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