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发生建设工程合同违约的情况时,其承担的具体方式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持续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赔偿违约所引发的实际经济损失以及支付相应的违约金等等。
首先,持续履行这一原则是指作为违约方,应严格按照双方在合同中所签署的条款和条件,积极地履行自身应尽的全部义务,如继续推进工程建设等重点事项。
其次,对于所谓的补救措施,简单来讲便是针对那些未能达到标准或存在缺陷的工程项目,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修复和改良工作。这种方案执行起来更为实际和可行。
接下来是关于赔偿损失的部分,这牵涉到由于违约行为而给另一方所带来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以及可能获得的潜在收益损失。
其中,直接损失主要包括额外产生的各种费用开支;
至于可得利益损失,则主要涉及到原本可以实现并且预计会获取的额外利润空间。
最后,我们聊一下违约金话题。在建设工程合同中,违约金一般都会有预先设定的具体数额,而当违约现象真的出现后,违约方就必须按照事先约定的相关款项,及时且足额地给予赔付。当然,如果发现预先设定的违约金过高或者过低,那么当事人便有权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申请,请求对该项违约金进行适当的调整。
判断违约责任应当承担何种具体形式,需要结合分析多种细节因素,如合同中的具体规定、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因此而导致的实际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