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押金被赋予了具有担保性质的功能与作用。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押金实际上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款项,以确保其自身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行为不至于影响到对方的权益。倘若假如出现损害情形,则可以用押金作为相应的赔偿手段。
然而,一旦基于该合同下的各种合同义务得以全面履行,原支付押金的一方享有收回押金的权利。因此,从法律视角加以分析,押金实质上是金钱质押的一项特殊类别,具备下列擢升效力:
首先违约赔偿的效力,在此情况下,押金可用于抵补合约接受方因为对方违约行为而承受的损失;
其次是要求并促进合同执行的效力,通过设立押金的方式推动合同当事人严格依据约定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
最后是确认及维护合同有效性的效力,押金的支付通常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证明和维护合同的成立以及有效性。
值得我们警惕的是,押金的数目应当适中,过高的额度可能会导致法律层面的质疑,从而使之失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