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业限制协议解除事宜上,我们主要关注如下几类情况的处理:
首先,若雇主未能按时支付超过连续三个月之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费用,劳动者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竞业限制条款进行异议与申请解除。
其次,虽然雇佣方在履行竞业限制条款期间享有主动解除的权利,但在解除上述条款时,劳动者仍保留向雇主要求额外支付为期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
再者,倘若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自由协商达成共识,亦可顺利终止竞业限制条约。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若原签订之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存在诸如效力瑕疵或撤销权的问题,如协议内容侵犯了法律、行政法规之强制性规定,那么,根据法律解释原理,此类协议便从此失效,换言之,此时不再存在竞业限制之说。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留意的是,劳动者主张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遵从法定程序,例如通过参加劳动仲裁及诉讼等途径予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