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的劳动法规框架内,劳动者如需提前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在此情况下,一般并不视为其违约行为。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此类权益。
然而,值得关注的是,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签署了服务期协议,并且用人单位为了提升劳动者的专业技能而向其支出了专项培训费用,那么劳动者在服务期限尚未届满之时选择离职,便有可能被判定为违约行为,并依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除此之外,假如双方在先前的劳动合同当中,另外列明了合法合理且具体的特殊约定,并且这个约定没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那么即使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辞职,也有可能会被视作违约行为。总的来说,除非存在特殊约定,否则劳动者提前30日提出离职就是合法和符合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