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告知公安机关启动立案程序的时限,并无明确定义的标准。通常情况下,若是检察院判定公安机关有义务展开立案侦查却未履行此职责,则在进行审查之后的第七个自然日之内,将正式指令公安机关解释不予立案的依据。公安机关于接收相关通知后的七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检察院,进行详细说明。若经检察院评估,公安机关所提供的不立案原因并不坚实合理,检察院将发布通告立案通知书,在此种情形之下,公安机关必须于十五日期限内做出是否立案的决策,并且需要向检察院提交立案决定书。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具体的时间安排可能会受到案件复杂性、证据状况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外,若检察院在实施监督立案后,公安机关仍然未能采取行动进行立案,检察院有权向上级检察院汇报或者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