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一般的赠予行为中,必须要得到对方的明确同意,赠与人才能将自己的财产给予受赠人,这样赠予合同才会成立。例如,甲想将自己的手机赠予乙,就需要乙表示接受,否则赠予合同不生效。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2、对于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即使对方未明确同意,赠予合同也可成立。比如,在自然灾害发生后,某企业主动向灾区捐赠物资,这种情况下,虽然灾区群众可能没有明确表示同意接受捐赠,但赠予合同是成立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条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3、经过公证的赠予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特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予合同,若赠与人不交付赠予财产,受赠人有权请求交付。例如,某慈善机构与捐赠人签订了经过公证的捐赠协议,约定捐赠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教育事业,捐赠人未按约定交付资金,慈善机构可请求其交付。法律依据:
同上述第六百六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