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出打工不一定算分居人员,因为分居通常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不共同居住生活。仅因外出打工在不同地点居住,若双方仍保持夫妻关系且感情未破裂,不能简单认定为分居。
2. 一般认定为分居需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夫妻双方分开居住;
其二,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等法定事由;
其三,分居时间达到法律规定期限(通常为两年)。
3. 若外出打工只是工作原因导致异地居住,且夫妻双方有联系、感情未破裂,就不能视为分居。但如果双方已明确表示感情不和且长期分开居住,可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构成分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