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村自建房在离婚时的归属判定需考虑多种情况。婚前一方建造并登记在其名下的,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归该方所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婚后建造的自建房,若无双方约定,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3、由一方父母出资建造且明确表示只赠与一方的自建房,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离婚时归其所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