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
根据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土地所有权的专有权限定于国家或者农耕地集体,无论何种单位或者个人皆无法获取该项权益。这一原则源自于我国推行的土地公有制度。在农村以及城乡接壤区域内的土地,除了由各项法律法规所明确划定为国家所有的部分外,其余地方均为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宅基地、自留地与自留山上的土地资源亦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其所有权性质则完全归属国家所有。我们需要强调的是,土地所有权并非一个独立存在的概念,它被严格地限于国家和集体之间,而非私人个体所有。因此,承包权并不符合继承的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二、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
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土地所有权的唯一合法主体仅限于国家或农民集体组织。任何其他的单位或者个体均不得拥有该项权益。这种情况源于我们国家坚持实施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政策。具体而言,农村以及城市郊区范围内的所有土地资源,除非通过法律明确规定为国有之外,其余部分皆归农民集体所有;而对于居民住宅区用地以及自留地、自留山等,同样认定其产权归属农民集体所有。
至于城市市区的土地,则毫无疑问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在我们国家,土地并不存在所有权的争议,因为它们的所有权总是明确地归国家所有,或是集体所有,并不涉及私人个体范畴;
同时,应当明确的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不可被继承。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土地所有权归谁所有”,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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