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集对方就医相关资料,如病历、检查报告等,直接证明其曾有相关病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病历、检查报告属于书证,可作为证据使用。
2、保留与病情相关的医疗费用单据,作为证据之一。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医疗费用单据属于书证,能证明对方曾有相关病情的支出。
3、寻找知晓其病情的证人,如就诊医院的医生、护士等,让他们出具证言说明情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医生、护士作为知晓病情的证人,其证言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4、在与对方沟通中,可录音或录像,留存对方关于病情的相关表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的谈话资料不具有证据效力,但如果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如对方明知录音录像而未表示反对,则该录音录像可以作为证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