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取保候审的性质与目的: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主要作用是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它本身并不直接扣除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判决生效后的刑期计算:当判决生效后,先前被取保候审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例如,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之前取保候审了半年,那么实际执行的刑期就是两年六个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依法没收保证金后,人民法院仍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3. 未被判处刑罚时的情况:如果最终未被判处刑罚,取保候审期间就不会折抵刑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